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扶贫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制定的《扶贫考核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中发现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发现违反《扶贫考核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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