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龙泉市人民法院辅助用房工程 已由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龙泉市人民法院 ,项目前期工作已就绪,已具备招标条件,经龙泉市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决定对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造价约 39 万元。
2.2 招标范围为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1 、龙泉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叁级及以上资格 。
3.2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
4 .报名 需提供的资料
4.1 请于
2011 年 03 月 07 日 上班时间,至龙泉市招投标中心报名室(龙泉市贤良路 333 号行政中心西副楼四层)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受理。报名所需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名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若委托代理的,应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企业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 、企业介绍信;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若为项目经理的应提供工作手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证); 7 、 投标人的受委托人参加投标活动应提供至投标时连续 12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12 个月的,从设立时起)在委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纳明细清单(需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总经理是受托人的可不提供,未提供缴纳明细清单的,应被拒绝参加投标; 8 、以上所需资料报名时应提供复印件一份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5 .投标保证金
5.1 投标企业在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 伍仟 元整,否则做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5.2 投标保证金方式采用:电汇或转帐(转账仅限于本地企业),以到帐为准。(凭银行单据到龙泉市招投标中心财务室换取收款收据,若使用电汇的投标企业请在电汇单的备注栏里填写工程名称)。
开户名称:龙泉市招投标中心;
开户银行:龙泉市剑瓷农村信用合作社;
帐 号: 2010 0001 5301 603 。
6 . 其他
6.1 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委托代理人不能同为一人,且无在建或中标项 目。
6.2 拒绝公示期内被列入地市级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
7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秦建华 电话: 13567621788 曾 金 电话: 0578-7261683
龙泉市人民法院
龙泉市招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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