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是继今年8月1日后再调出口退税率。日前,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解释。
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国出口增速放缓,在过去的9个月中,有8个月的出口增速是低于上年同期的。出口企业利润大幅减少。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多、就业面广,但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面临较大压力。
随着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发达国家居民消费信心指数大幅下滑,进口需求回落,必然会对我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若不采取措施,预计今后出口还将下滑,出口企业困难进一步增加,这会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财政政策的适当调整,帮助企业树立信心、渡过难关,防止出现因出口大幅下滑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
这次出口退税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后,出口退税率为5%、9%、11%、13%、14%和17%六档。
此次出口退税调整是在立足扩大内需的基础上,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一项政策措施,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经营困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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