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结果的报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指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以及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可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条例》将“进出本经济特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列入减免的范围。
《条例》指出,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在本经济特区行驶每超过10日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以申请按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管理。
《条例》表示,因缴费义务人、车辆信息等变更的,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变更登记。车辆报废、毁损、灭失或者转籍到省外的,以及被盗抢超过90日未追回的,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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